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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萍鄉多名詐騙犯獲刑!

發布時間:2022-12-26 點擊數:1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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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經成為當前發案率最高、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犯罪問題,為進一步做好電信詐騙及關聯犯罪審判工作,依法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安源區法院梳理了四起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說理,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導社會公眾的積極作用。



下面就和小編一起看一看吧!



【案例一】 曾某9人電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底,被告人曾某從網上購得某虛假投資APP后,又從網上購買了微信號、銀行卡,并和被告人周某一起購買了電腦、手機等準備用來實施詐騙的工具。2020年1月31日,曾某讓被告人李某以其名義租賃萍鄉市安源區某公寓作為實施電信詐騙場所,并直接或通過周某邀集被告人吳某等6人作為業務員到其租住工作室從事電信詐騙活動,約定業務員按各自詐騙被害人錢款40%的比例進行提成。

在工作室內,曾某負責日常管理,李某負責后臺操作兼任業務員,吳某等6人為業務員,利用購買的微信號廣泛加他人微信好友,與他人聊天,向別人推薦虛假投資APP,告知可在該APP中投資產品的漲跌,并與對方語音聊天引誘,將被害人拉入操作群。上述被告人在該微信群里相互配合,偽造虛假獲利事實,通過制作虛假的在該APP投資盈利的圖片誘使被害人充值。當被害人在該APP中大量投資或被告人感覺被害人不會繼續追加投資時,被告人通過后臺人為操作控制產品漲跌,造成被害人的資金全部虧空的假象,騙取被害人錢財。

經查明,曾某等被告人通過該APP騙取被害人人民幣共計4.641萬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平臺,虛構事實、設置騙局,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曾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曾某、周某提出上訴,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犯罪手法隱蔽性強,花樣翻新快,其中利用虛假“投資理財”APP進行詐騙的情況較為突出。本案中,被告人先是在網上購買虛假“投資理財”APP,利用業務員吸收客戶,營造虛假營利氛圍,騙取客戶進入平臺交易,當客戶高價買入相關產品后,再令操盤手運作人為造成跌勢,以此騙取錢財。此種新型網絡詐騙犯罪手段更加隱蔽,迷惑性強,容易使人上當受騙。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最終對各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有力打擊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維護了社會秩序,挽回了人民群眾財產損失。


【案例二】 呂某等4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呂某通過網絡購買或者從上線接收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伙同被告人吳某,邀集被告人文某、王某,通過使用上線提供的虛假的“快分期”鏈接,冒充“快分期”工作人員打電話給被害人以“貸款逾期催收”的名義實施詐騙,欺騙被害人將錢款支付到上線提供的銀行或支付寶等賬戶,從中非法獲利。截至2020年5月27日被抓獲時,被告人呂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61964條,非法出售5182條,獲利1026元;被告人吳某與呂某共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約21594條;被告人文某從呂某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約21594條;被告人王某從呂某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約17681條。經查,被告人呂某等四人詐騙多名被害人共計33125元。其中,呂某、吳某各獲利3250元,文某獲利1200元,王某獲利2350元,另有部分詐騙款尚未獲得上線分成。


裁判結果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等4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騙取社會不特定人員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至八千元不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呂某、吳某、文某、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呂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千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呂某、吳某、王某提出上訴,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到來,現代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在方便我們生活的同時,也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提供了便利,催生了電信網絡詐騙等關聯犯罪,嚴重威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切斷其與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犯罪鏈條,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被告人呂某非法收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被告人吳某、文某、王某非法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眾多公民被騷擾,甚至被欺詐而遭受財產損失,造成以個人信息權為表現形式的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對4名被告人依法處以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要求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既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震懾,也是重視公民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表現,彰顯了法院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及電信詐騙犯罪的決心。


【案例三】 甘某等4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左右,被告人甘某從江某處得知通過提供電話卡插入通訊設備多卡寶實施電信詐騙可賺錢,于是甘某將被告人何某、陳某拉入江某在“蝙蝠”軟件上創建的聊天群。江某向三人講解提供電話卡并插入多卡寶供上線從事電信詐騙的操作,承諾上線將按照1300元/天的標準支付每張電話卡的使用費,甘某等人只需攜帶插有電話卡的多卡寶四處移動即可。經四人商量后確定由江某負責提供上線資源,何某負責收購中國電信電話卡、聯系被告人張某開車帶多卡寶活動,甘某負責跟上線通過火幣網結賬并將錢提到其名下的銀行卡,陳某負責管賬、支付活動期間的各項費用。

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8日間,何某等人以300元/張的價格向他人收購中國電信電話卡近40張,張某每天在多卡寶內插入4張電話卡供上線“飛鷹”撥打詐騙電話。共導致袁某等8名被害人被詐騙41.1623萬元,甘某等人非法獲利9.872819萬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甘某、何某、陳某、張某四人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手機卡、通訊工具等幫助,造成多名被害人財產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甘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至四年四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甘某、何某、陳某、張某提出上訴,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均有對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結合各被告人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予以綜合認定,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幫助鏈條,依法從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決心,實現了刑法的價值導向作用,獲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


【案例四】 朱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某來到本市,在本市安源區一賓館房間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由賀某(另案處理)等人驗證。次日,為非法牟利,在明知是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在該賓館房間將自己的手機提供給賀某、張某等人,由張某通過手機使用朱某銀行卡轉移贓款,朱某協助刷臉認證,當日朱某獲利8000元后離開本市。現查實,被害人徐某等6人被電信網絡詐騙,其中部分被詐騙資金共計128.7431萬元于2021年10月21日流入朱某銀行卡內,當日該銀行卡進賬281.6926萬元,出賬281.6117萬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提出上訴,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圍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上下游滋生了很多關聯違法犯罪,不法分子為順利將詐騙錢款變現并逃避偵查,會采取在多個銀行卡、賬戶間轉賬的方式轉移資金、掩飾資金來源,作為電信詐騙的下游犯罪,掩飾、犯罪所得罪對電信網絡詐騙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中的重要一環,必須堅決依法予以嚴懲。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進行網絡犯罪活動,因貪圖小利,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并將自己的手機及支付密碼提供給他人并在旁通過刷臉幫助轉移贓款,觸犯刑法最終獲刑。本案警示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觸犯法律底線。

(編輯:李錫念)

來源: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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