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4人!開發公安嚴查此類行為
自煙花爆竹集中整治
“雙月”行動開展以來
開發公安高度重視
迅速部署推進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
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嚴查嚴治
著力防范消除各類安全風險隱患
以實際行動守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一
10月31日
福田派出所聯合
福田鎮政府應急辦開展巡查時
發現戰山村有村民非法儲存煙花爆竹
現場查獲煙花爆竹30箱
經詢問
違法人員熊某無儲存資質
對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民警對煙花爆竹進行依法收繳
違法人員熊某已被公安機關
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11月2日
彭高派出所會同
彭高鎮相關部門排查整治時
發現轄區某村民
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生產資質的情況下
通過非法渠道購進一批原材料
在自家進行非法生產煙花爆竹
經現場清點
共扣押98箱成品煙花爆竹
目前
違法人員黃某和陸某已被公安機關
依法行政拘留
涉案煙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繳
案例三
11月2日
治安大隊聯合
經開區光豐街道應急管理所
開展工作時
發現轄區某超市非法儲存煙花爆竹
現場查獲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24箱
經查
違法人員龍某于2023年底
購入24箱煙花爆竹
在無儲存資質的情況下
將購買的煙花爆竹
非法儲存在自家超市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開發警方依法給予違法行為人
行政拘留的處罰
并收繳其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
以案普法警方提醒
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李錫念)
來源:萍安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