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及繳存職工: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5年度第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省住建廳備案,現將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管理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降低二套房首付款比例
繳存職工購建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30%降為20%。
二、開通“患重大疾病與家庭變故提取”業務
為切實緩解繳存職工因重大疾病和重大家庭變故致使生活嚴重困難的問題,可以辦理提取業務(具體實施細則見附件1)。
三、放寬購買存量房提取辦理條件
為進一步支持繳存人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不再對存量房(二手房)房齡作出限制,即取消“若所購住房建成年份大于(等于)二十年的,須持有房屋產權滿一年后的十二個月內申請提取”限制。
四、開通“提前部分還貸提取”業務
為進一步減輕繳存職工的還款壓力,對已有的使用現金部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基礎上,增加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部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即增加“提前部分還貸提取”業務(具體實施細則見附件2)。
五、取消繳存職工僅可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兩次的限制
為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務繳存職工,取消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只可使用兩次的次數規定,即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不受次數限制。
六、支持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部分
為進一步減輕組合貸款職工還款壓力,在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部分結清后,可繼續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以按月提取、按年提取或一次性結清的方式償還余下商業貸款部分,提取金額不超過月/年商業貸款還款額。
以上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患重大疾病與家庭變故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實施細則》
2.《提前部分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實施細則》
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患重大疾病與家庭變故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實施細則
為切實緩解繳存職工因重大疾病與家庭變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問題,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決定開通“患重大疾病與家庭變故提取”政策。
一、申請條件
繳存職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的。
繳存職工本人(配偶、子女)遇有重大的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等,引起大額資金支出,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提取材料
(一)患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證原件(或電子證照原件);
2.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住)出院證明原件;
4.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和醫保局出具的醫療費用報銷憑據原件;
5.配偶患病的應提供結婚證明,子女患病的應提供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原件;
6.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原件;
7.提取人四大國有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存折或銀行卡(一類卡)原件。
(二)家庭變故提取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或電子證照原件);
2.配偶或子女遇突發事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及與繳存職工關系的證明材料;
3.職工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個人申請材料;
4.個人承擔費用的明細發票;
5.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原件;
6.家庭收入證明。職工、配偶或其子女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方式計算,也可根據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提供的收入證明確定;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下崗人員提供失業證;沒有工作的人員由所在鎮(街)居委會開具相關證明;
7.提取人四大國有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存折或銀行卡(一類卡)原件。
注:以上申請辦理期限為1年,自出院之日起計算,原件掃描錄機。提取金額不超過醫保報銷后的個人自費部分。窗口經辦人員查詢核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有效性。
三、辦理流程
申請人填寫《萍鄉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審核→業務辦結。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受理。
需審核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五、其他
1.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一經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當場沒收并納入中心征信系統,五年內禁止使用住房公積金。
2.除銷戶類提取外(如退休),其他情形提取公積金的,賬戶內應保留不少于200元余額。
3.對提取受托人受提請申請人委托,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4.提取業務可在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辦事處辦理。
附件2
提前部分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實施細則
為切實減輕繳存職工還款壓力,決定開通提前部分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本細則所稱提前部分還貸提取,是指繳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提前償還部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申請提取時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時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
2.申請時貸款沒有逾期,且貸款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個月。
二、提取頻次及額度
提取頻次:每年提取1次。
提取額度:申請人提前部分還貸提取的金額應小于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剩余本息合計,且不超過提取時的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金額為萬元的整倍數,提取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至少保留200元。
三、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或電子證照原件);
2.申請人為借款人或共有產權人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
3.若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四、其他
1.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一經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當場沒收并納入中心征信系統,五年內禁止使用住房公積金。
2.除銷戶類提取外(如退休),其他情形提取公積金的,賬戶內應保留不少于200元余額。
3.對提取受托人受提請申請人委托,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4.提取業務可在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辦事處辦理。
(編輯:李錫念)
來源: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