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一網絡女主播違約跳槽,公司索賠50萬元!法院這樣判
發布時間:2022-01-30 點擊數:10149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合同糾紛案件,判決“95后”網絡女主播楊某向中山某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2.5萬元。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被告楊某通過微信與原告中山某傳媒公司就藝人經紀事宜進行磋商洽談,約定簽約費為5萬元,雙方就直播時長、休息時間、違約責任達成初步約定。后該公司向楊某微信轉賬2.5萬元,并發送消息稱:“今日先支付一半簽約費25000元,補充紙質合同后,支付剩余簽約費!期間若哪方反悔,需賠償對方雙倍的簽約費”。該公司于12月28日向楊某發送快遞單號,告知楊某合同已經寄出。
2020年12月29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該公司退還一半簽約費2.5萬元,并稱“我沒簽字,沒回復,你這單方面聲明無效,合同自始至終沒生效”。該公司于當日領取該筆轉賬。
2021年2月1日,楊某正式在案外人的某公會直播。
因雙方協商未果,中山某傳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
1.確認雙方經紀合同成立并生效
2.楊某繼續履行經紀合同
3.楊某支付簽約費十倍違約金5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楊某向中山某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2.5萬元,駁回了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萍鄉中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通過微信方式就藝人經紀簽約事宜進行溝通,不能認定為雙方已經達成事實上的經紀合同,雙方僅構成預約合同的法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本案中,主播楊某在與中山某傳媒公司達成簽訂經紀合同的意向后,收取了該公司2.5萬元,后楊某以其他經紀公司支付的簽約費更高為由,拒絕與該公司繼續簽訂經紀合同的行為,屬不守誠信的行為,與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楊某應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并對其不誠信予以批評。
直播行業作為我國近年來迅速發展的新業態經濟,有其特殊性。主播在直播期間所產生的收入及流量價值并非固定,與直播時的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息息相關,中山某傳媒公司要求以楊某在其他經紀公司成立的公會直播時產生的收益作為認定其損失的具體依據,缺乏事實基礎,于法無據。楊某在訴前已將收取的2.5萬元退回至中山某傳媒公司,在該公司無相應證據證明其具體損失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楊某應賠償違約金2.5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處理恰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萍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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